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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高速在线 发布时间:2011-09-14 阅读:2377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福建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章第十六条“无法确定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的,不予记分”等规定,从即日起支队将对无法确定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不予记分。欢迎广大车主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595—2215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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